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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执恢6号

杨粉娥与李冬芳,李景国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粉娥;李冬芳;李景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102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杨粉娥与被执行人李景国、李冬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景国、李冬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粉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83.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冬芳存款2300元,被执行人李景国主动向本院缴纳赔偿款3883.35元,上述执行款已全部由申请人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1执恢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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