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黄瑞昌,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桂莲,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瑞昌与被执行人彭桂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瑞昌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26492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桂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彭桂莲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桂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瑞昌。其已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额635157元(含执行费8665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纪燕
书 记 员 陆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