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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533号

王志娥与柳海波、柳海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志娥;柳海波;柳海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533号

原告:王志娥,女,193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柳海波,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柳海浩,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娥与被告柳海波、柳海浩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红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