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533号
原告:王志娥,女,193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柳海波,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柳海浩,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娥与被告柳海波、柳海浩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红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