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民初1524号
原告:朱新民,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蔡星晨,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苏州市昆山市。
原告朱新民与被告蔡星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朱新民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新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新民承担。
审判员 朱美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