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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3民初1524号

1524朱新民与蔡星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新民;蔡星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民初1524号

原告:朱新民,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蔡星晨,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苏州市昆山市。

原告朱新民与被告蔡星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朱新民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新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新民承担。

审判员  朱美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