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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0执1446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孙春泉没收财产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没收财产
当事人
孙春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446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

被执行人:孙春泉,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孙春泉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春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春泉银行账户内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 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少含

书 记 员  栾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