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446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
被执行人:孙春泉,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孙春泉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春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春泉银行账户内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 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少含
书 记 员 栾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