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14刑初72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大炫(英文名HWANGDAEHYUN),男,1981年2月22日生,韩国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韩国,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吴圣花,青岛市翻译中心翻译。被告人金贞植(英文名KIMJUNGSIK),男,1974年10月3日生,韩国人,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韩国,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14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8月2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吴圣花,青岛市翻译中心翻译。被告人金银玉,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永、王雷,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犯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供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辩护人赵永、王雷、翻译人吴圣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预谋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由黄大炫通过网络获得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自行或者通过金银玉购买试管、烧杯等制毒工具,康某缓释胶囊等制毒原料后,在青岛市城阳区万科城市花园小区39号楼1单元402户租住处多次制造毒品未果;期间被告人金贞植向黄大炫提供资金用于制造毒品。案发后,被告人金贞植、金银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金银玉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大炫抓获到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发破案经过、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大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贞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毒品犯罪,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金银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从犯、立功,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黄大炫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金贞植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金银玉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金银玉系从犯;系犯罪未遂;有立功情节;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等预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后,黄大炫通过网络获得制毒方法,自行或者通过金银玉购买制毒工具、制毒原料后,在青岛市城阳区万科城市花园小区39号楼1单元402户租住处多次实验制造毒品未果。期间,金贞植向黄大炫提供资金用于制造毒品。案发后,金贞植、金银玉被抓获归案,金银玉协助侦查机关抓获黄大炫。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立功证明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3日凌晨至7月16日中午,其与被告人黄大炫共处期间,黄大炫多次制毒的具体经过;证人周某、宋某的证言证实,其药店销售感冒药的情况;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黄大炫在万科城市花园39号楼402户、广告产业园途家酒店448房间居住的情况;称重取样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侦查人员从制毒现场扣押的白色粉末、无色液体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证人崔某的尿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8年7月18日,侦查人员对制毒现场城市花园小区39号楼1单元402户进行勘查的情况;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扣押物品的情况;人口基本信息、口岸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被告人黄大炫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金贞植、金银玉等预谋制造毒品,金贞植提供4000元作为资金支持,金银玉帮助其购买制毒工具、制毒原料,其实验二十多次制毒均未成功的具体经过;被告人金银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金贞植、黄大炫等预谋制造毒品,金贞植提供4000元作为资金支持,因黄大炫不懂中文,其多次帮助黄大炫从网上购买制毒工具、从药店购买制毒原料康某,黄大炫实验二十多次均未成功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已经着手实施制造毒品,由于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金贞植的罪责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银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大炫、金银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贞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贞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制造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银玉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上述情节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大炫、金贞植、金银玉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大炫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金贞植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金银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毛晓磊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