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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执2994号之一

成都市恒诚动力联合服务有限公司、郑孝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恒诚动力联合服务有限公司;郑孝夷;旺苍县颍川石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执2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诚动力联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东桂村迎辉路243号,机构代码:915101087436433732。

法定代表人:郎绪杰。 被执行人郑孝夷,男,XXXX年X月X日出生,55岁,汉族,号码×××15,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旺苍县颍川石材有限公司,住旺苍县东河镇白马寺社区四社,

法定代表人:陈细爱,机构代码:91510821071408556W。 申请人成都市恒诚动力联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孝夷、旺苍县颍川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诚动力联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孝夷、旺苍县颍川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孝夷名下车辆一台,因未实际控制,故无处置条件,此外我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