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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9民初172号

曹永明与刘发福、缪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永明;刘发福;缪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9民初172号

原告:曹永明,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发福,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全南县。

被告:缪月娥,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全南县。 原告曹永明与被告刘发福、缪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明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永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曹永明负担。

审判员  陈良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