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9民初172号
原告:曹永明,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发福,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全南县。
被告:缪月娥,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全南县。 原告曹永明与被告刘发福、缪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明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永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曹永明负担。
审判员 陈良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