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02执3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素英,女,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杜全道,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大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汝河大道与中原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杜全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素英与被执行人杜全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6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4日立案执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杜全道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素英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房产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杜全道位于确山县盘龙山镇107国道中段路东的六层楼房一栋中的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大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汝河大道与中原大道交叉口西南侧2号生产车间(不动产证号:豫(2017)驻马店市不产权第0000419号)、汝河大道与中原大道交叉口西南侧1号办公楼1-3层(不动产证号:豫(2017)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000420号),以上查封的房产正在处置中。
四、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大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汝河大道与中原大道西南侧土地(证号为(2015)第9041号)一宗,查封的土地正在处置中。
五、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
六、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依法处置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全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素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