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321行审20号

随县环境保护局、随县万和镇余胜炼油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随县环境保护局;随县万和镇余胜炼油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321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随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随县新县城民主路。法定代表人龚华新,局长。被执行人随县万和镇余胜炼油厂,住所地:随县万和镇辛集村。

负责人:余胜。申请执行人随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随县万和镇余胜炼油厂作出的随县环罚字[2018]07号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随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18000元。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自2017年7月在随县万和镇辛集村投资45万元从事废旧轮胎炼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建设和生产。随县环境保护局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中,虽记载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但“随县万和镇余胜炼油厂”并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有被执行人主体身份,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随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随县环罚字[2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定铭

审 判 员  李先智

人民陪审员  吕华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