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104行初310号 原告许晶,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局长。 出庭负责人陈忠,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王昭然,该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钱亮,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市味康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古田路**福胜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许晶。 原告许晶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晶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红
人民陪审员 苏凤生
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