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刑终34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滕州市金利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滕州市。2018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闫锋,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鲁0481刑初761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刑初7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春燕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