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303执132号魏国香、陈国富、陈国英、陈国有、陈国安、陈国建、陈国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魏国香与被执行人陈国富、陈国英、陈国有、陈国安、陈国建、陈国珍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全部执行了(2018)豫1303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国香已自行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执行人魏国香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豫1303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