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291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小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3日,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系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
法定代表人:闫晓光,系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杜小林因与被申请人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2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小林申请再审称,1、房屋修建和实际操作的问题。申请人只是在原有的通行道路上修建了台阶,并不影响家属院的整体通行;申请人只是对护坡进行更好的加固和保护,并未在护坡上重新修建房屋,也没有采取极其恶劣的态度。2、关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不专业,存在主观臆断性的片面性;报告不严谨不科学,人民法院不应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小林认为其修建行为是合理的,其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有资质的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需要鉴定的问题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现场鉴定时有法院司法技术处的法官、双方当事人等在场监督见证。该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杜小林所修建的台阶、院场伸出的部分构筑物对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护坡存在安全隐患。处置意见为:对杜小林所修建的台阶、院场伸出的部分构筑物均作拆除处理。经查一审法院质证笔录记载,杜小林委托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为:对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意见。现杜小林在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认为该鉴定报告不专业、不严谨、不科学,存在主观臆断性、片面性、不客观性,人民法院应不予采信的主张不能成立。杜小林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四)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杜小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贺文俊
审判员郭莉萍
审判员张黎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