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淑兰,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恒易宝莲金融中心宝莲大厦B705。统一社会征信代码:91370705MA3CT9MQ9U。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兰与被执行人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