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2314号
申请人:曾志雄,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莲,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慕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996081。
法定代表人:林云才。
被
申请人:林云才,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志雄诉被申请人广州慕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志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慕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云才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曾志雄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信用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志雄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慕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云才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曾志雄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曾志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慕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云才的银行存款共2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