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02民特2号
申请人:王文威,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
申请人:王玉,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申请人王文威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申请人王文威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威提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文威撤回申请。
审判员 秦海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