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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6民初1124号

高云朋与赵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云朋;赵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526民初1124号

原告:高云朋,男,汉族,1968年01月27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宇涛,扎鲁特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娟,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军,男,汉族,1976年12月01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高云朋与被告赵志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宇涛、鲍文娟,被告赵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云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1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04月20日始,被告雇佣我为其盖民房,从事7.5天小工工作,日工资为150.00元,劳务费合计1125.00元,由被告出具《工钱结算单》和《计工单》各一枚,签署“欠款人赵志军”。该劳务费至今未付。赵志军辩称,我欠原告工钱属实,但是他们盖的房子质量有问题,所以,如果他们不给我修好房屋就不同意给付工钱。

本院认为,赵志军雇佣高云朋为其建房提供劳务,约定日工资150.00元,经结算欠高云朋劳务费1125.00元,为其出具《工钱结算单》和《计工单》各一枚,签署“欠款人赵志军”。证明被告对所建造的房屋已经验收。现提出建造的房屋有质量问题,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高云朋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云朋劳动报酬1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志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福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冰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