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683号 申请人张松,男。 被执行人河南中通运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张松申请执行河南中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中通运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信息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经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03执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井柏年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冬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