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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5838号

倍威气化技术有限公司、杨仕明等与陈世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倍威气化技术有限公司;杨仕明;陈世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民初5838号

原告:倍威气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场镇社区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0417877。

法定代表人:杨杨,董事长。

原告:杨仕明,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0157354。

被告:陈世兵,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倍威气化技术有限公司、杨仕明与被告陈世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以及司法救助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倍威气化技术有限公司、杨仕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晗

审判员  王利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严涪均

书记员杨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