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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1359号

江建设、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建设;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黄学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林,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方艮,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特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的银行存款5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