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黄学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林,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方艮,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特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的银行存款5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