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兵03民终14号

图木舒克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3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图木舒克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倪同山,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负责人:赵中利,主任。 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达律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3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同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申达律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理的程序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3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海   峰

审判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判员 褚   彩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咏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