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3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图木舒克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倪同山,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负责人:赵中利,主任。 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达律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3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同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申达律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理的程序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3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海 峰
审判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判员 褚 彩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咏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