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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5财保109号

王天玲对窦建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天玲;窦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109号

申请人:王天玲,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窦建龙,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王天玲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窦建龙名下的房屋。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王天玲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天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窦建龙名下的房屋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申请人王天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审判员  马国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