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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2财保28号之一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光、王宝萍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光;王宝萍;王演德;刘新凤;王祥书;李海红;王廷栋;周佃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2财保28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兴磊,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明光,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王宝萍,女,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王演德,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刘新凤,女,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王祥书,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李海红,女,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王廷栋,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周佃霞,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鲁0702财保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3日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2506.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2506.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振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