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1519号原告李保兰,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成礼,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张玉霞,女,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兰诉被告王成礼、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保兰负担。
审判员 蔡青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昱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