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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1519号

李保兰与王成礼、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保兰;王成礼;张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1519号原告李保兰,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成礼,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张玉霞,女,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兰诉被告王成礼、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保兰负担。

审判员  蔡青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昱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