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民初357号
原告:陈金良,男,1969年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张桂才(又名张建国),男,1953年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良与被告张桂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良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良撤回对被告张桂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陈金良承担。
审判员 王其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司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