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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民初357号

陈金良与张桂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金良;张桂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民初357号

原告:陈金良,男,1969年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张桂才(又名张建国),男,1953年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良与被告张桂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良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良撤回对被告张桂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陈金良承担。

审判员  王其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司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