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2财保9号
申请人:田甜,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沙洋镇荆河路**。公民身份号码420803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男,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李国燕,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拾回桥镇接龙桥****。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9********。
被
申请人:杨团辉,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住,住河南省正阳县袁寨乡鲁店村****民身份号码4128291989********。 申请人田甜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燕、杨团辉购买的位于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纬四路交叉口西北角驻马店市城邦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城邦·百合春天”合同编号为驻20150035088第3幢东2单元1607号(131.02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以责任限额4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20日,二被申请人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提出向申请人借款40万元。同日李国燕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后申请人分批向被申请人转款40万元。该借款发生在二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国燕、杨团辉购买的位于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纬四路交叉口西北角驻马店市城邦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城邦·百合春天”合同编号为驻20150035088第3幢东2单元1607号(131.02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田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郭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