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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执恢298号

杨广胜、刘自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广胜;刘自朝;刘艳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杨广胜,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刘自朝,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

被执行人:刘艳蕊,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申请执行人杨广胜与被执行人刘自朝、刘艳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鲁0214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鲁0214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