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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5财保107号

张奎仲、程志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奎仲;程志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5财保107号

申请人:张奎仲,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

申请人:程志彬,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申请人张奎仲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事故发生时被申请人程志彬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冀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程志彬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二、对申请人张奎仲提供担保的冀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