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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初63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中大数据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中大数据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3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欢,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华中大数据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中部创意大厦第****iv>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总经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中大数据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在有效送达前,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为

审 判 员  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辛 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蕾

书记员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