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902执147号之一

刘建成、杨建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建成;杨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902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建成,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

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 申请执行人刘建成与被执行人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9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杨建华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成偿还借款本金22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85元、执行费242元。因被执行人杨建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成于2019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1月16日向执行人杨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华名下拥有奥迪牌轿车(车牌号粤K×××××)一辆,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对该车辆占不作处理;丰田牌轿车(车牌号粤K×××××)一辆,本院已作查封处理,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杨建华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建华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杨建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回函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亦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提出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902执1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建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饶茂刚

审判员  温国河

审判员  柯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靖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