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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807号

张路与刘艳房屋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路;刘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张路,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吉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农业银行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张路与刘艳房屋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依据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2703号民事判决书,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下达的(2018)吉02民再9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维持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2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家红

审判员  冯 锐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兆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