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张路,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吉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农业银行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张路与刘艳房屋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依据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2703号民事判决书,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下达的(2018)吉02民再9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维持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2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家红
审判员 冯 锐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兆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