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22民初215号
原告:乐至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小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松(系公司员工),男,1970年6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凌(系公司员工),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曾庆雄,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柳州市人,居民,住广西省柳州市。 原告乐至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庆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乐至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至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至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
人民陪审员 李银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卿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