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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2民初360号

何东海与河南省通许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张建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东海;河南省通许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张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2民初360号

原告:何东海,男,汉族,1958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河南省通许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北阁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7091209-6。

法定代表人:王新义,总经理。

被告:张建国,男,满族,1965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何东海诉被告河南省通许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张建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纠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建国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于2019年2月3日对张建国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开封县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建国被逮捕,本院暂无法向其送达,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碧薇

审 判 员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邱予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