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2民初360号
原告:何东海,男,汉族,1958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河南省通许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北阁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7091209-6。
法定代表人:王新义,总经理。
被告:张建国,男,满族,1965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何东海诉被告河南省通许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张建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纠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建国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于2019年2月3日对张建国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开封县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建国被逮捕,本院暂无法向其送达,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碧薇
审 判 员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邱予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