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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3000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毕文海、陈月春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毕文海;陈月春;毕婉玲;罗程坤;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海纳装饰工程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3000号

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6539。

负责人:黄少珊,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锐,该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桂杞,该银行职工。

被

申请人:毕文海,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陈月春,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罗程坤,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毕婉玲,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海纳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荔红路市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03911218。

负责人:毕间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诉被申请人毕文海、陈月春、罗程坤、毕婉玲、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海纳装饰工程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毕文海、陈月春、罗程坤、毕婉玲、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海纳装饰工程部价值1970673.78元的财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出具担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信用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毕文海、陈月春、罗程坤、毕婉玲、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海纳装饰工程部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文海、陈月春、罗程坤、毕婉玲、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海纳装饰工程部的银行存款共1970673.78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