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902执1546号

玉林市匠艺行红木家俱有限公司、庞坚、施洪利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玉林市匠艺行红木家俱有限公司;庞坚;施洪利;庞家云;沈楣;梁业群;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莫远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02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美家园商业广场**东侧。

负责人:缪锋,行长。

被执行人:施洪利,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被执行人:庞家云,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莫远燕,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div>

被执行人:庞坚,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梁业群,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div>

被执行人:沈楣,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玉林市匠艺行红木家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div>

法定代表人:施洪利。 本院在执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施洪利、庞家云、莫远燕、沈楣、庞坚、梁业群、玉林市匠艺行红木家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施洪利、庞家云、莫远燕、沈楣、庞坚、梁业群、玉林市匠艺行红木家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洪利、庞家云、莫远燕、沈楣、庞坚、梁业群、玉林市匠艺行红木家俱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洪利、庞家云、莫远燕、沈楣、庞坚、梁业群、玉林市匠艺行红木家俱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 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施洪利、庞家云、莫远燕、沈楣、庞坚、梁业群、玉林市匠艺行红木家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庞坚所有的房地产正在被福绵法院拍卖中;梁业群、沈楣的房屋已抵押给银行,暂无处置价值。另查明被执行人施洪利、庞家云、莫远燕、沈楣、庞坚、梁业群、玉林市匠艺行红木家俱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1228537.77元债权未实现,本案执行费14685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建国

审 判 员  钟 梅

代理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