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负责人:陈昊序,行长。
被执行人:沈月航,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吕青云,女,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吕青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青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青云在中国工商银行38×××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6081.2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