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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执371号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沈月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沈月航;吕青云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负责人:陈昊序,行长。

被执行人:沈月航,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吕青云,女,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吕青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青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青云在中国工商银行38×××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6081.2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