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24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坤坤,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滦南县。2018年7月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8月7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滦南县。2018年8月1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20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荣会玲,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8〕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坤坤、王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新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坤坤、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荣会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坤坤驾车行驶至滦南县时,因错车与驾车相向行驶的武某妻子张某1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劝开。后被告人李坤坤仍感气不出,遂将自己驾驶的轿车顶到武某轿车前,并电话纠集被告人王磊、李鑫、王帅、王自利、王自友(均另案处理)赶至现场,后被告人王磊手持木棍与李鑫、王帅、王自利、王自友拳打脚踢被害人武某、张某1致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1、武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坤坤、王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坤坤、王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磊的辩护人荣会玲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希望合议庭量刑时对被告人王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坤坤驾车行驶至滦南县西侧时,因错车与驾车相向行驶的武某妻子张某1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劝开。被告人李坤坤仍感气不出,遂将自己驾驶的轿车顶到武某轿车前,被告人李坤坤的亲属被告人王磊等人闻讯赶至现场,被告人李坤坤、王磊等人对被害人武某、张某1进行殴打,后被告人王磊拿来木棍欲殴打被害人时被人劝开。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1、武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坤坤、王磊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武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武某、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12时许,武某开车拉着张某1在滦南县上行驶时,因错车一事,张某1与对方车辆的女司机发生争吵并互殴,后被武某和对方车上的女子拉开。武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过了一会又来了六七个人殴打其二人并受伤。 2、证人张某2、李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证实本案的相关情节。 3、视听资料一份,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4、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武某、张某1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5、被告人李坤坤、王磊的供述与辩解。 6、李鑫、王自友、王帅、王自利、李建林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本案相关情节。 7、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李坤坤、王磊予以谅解。 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坤坤、王磊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坤、王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李坤坤、王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坤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二、被告人王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彦锁
人民陪审员 高彩香
人民陪审员 卢 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爱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