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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民初8215号

张红梅与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某某;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02民初821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北京市盈科(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盈科(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热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被告东新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支付2009年、2010年过节费3500元;

二、请求判令支付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绩效工资6215.3元;

三、请求判令东新热电公司承担本案的鉴定、公告等费用;

四、请求依法判令东新热电公司承担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张某某1994年1月入职东新热电公司,是正式职工,在职期间无违反厂规现象,一直全勤上班。2009年9月底公司发放过节费500元,2009年12月底发放元旦过节费1000元,2010年初春节发放过节费1000元,2009年9月底发放过节费1000元,共计3500元,绩效工资发放包括:2009年9月299元、10月299元、11月515元、12月515元、2010年1月491.3元、2月515元、3月491元、4月515元、5月515元、6月515元、7月515元、8月515元、9月515元,共6215.3元。请法院判决东新热电公司支付。东新热电公司辩称,张某某就其诉讼请求曾多次向法院起诉,本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另外根据历下区法院做出的(2016)鲁0102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双方当事人围绕诉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基本事实如下:张某某曾与东新热电公司有劳动关系,东新热电公司自2000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6日,张某某与济南东盛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济南东盛热电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20日,张某某以济南东盛热电有限公司职工身份退休。2018年9月20日,张某某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东新热电公司支付以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绩效工资、过节费为基数产生的利息5424.74658元。2018年9月28日,该委做出济历下劳人仲不[2018]1003号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张某某不服该仲裁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东新热电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张某某自2013年已与东新热电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自2017年1月已办理退休,其于2018年9月提起仲裁无论如何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对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琳

人民陪审员  官秀英

人民陪审员  胡丽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玉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