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民初306号
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
法定代表人:杨宗江,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秀海,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处置中心职工,住吉林省抚松县新屯子镇。
被告:白云峰,男,1976年2月15日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伊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