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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1民初306号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民初306号

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

法定代表人:杨宗江,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秀海,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处置中心职工,住吉林省抚松县新屯子镇。

被告:白云峰,男,1976年2月15日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伊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