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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7942号

金阳、金明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金阳;金明素;金钲;焦建莉;金金;金建立;李广;潘涛;郑州鑫德亿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7942号申请人金阳,女,汉族,1992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金明素,女,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金钲,男,汉族,2002年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焦建莉,女,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金金,女,汉族,2001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金建立,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六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健,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广,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申请人潘涛,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郑州鑫德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院**楼****。法定代表人潘涛,执行董事。申请人金阳、金明素、金钲、焦建莉、金金、金建立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广银行存款266.6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广银行存款266.67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