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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734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小红、黄勇里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小红;黄勇里;成都瑞事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执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

被执行人:李小红,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黄勇里,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瑞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金江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小红、黄勇里、成都瑞事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小红、黄勇里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住宅(业务件号:权×××××)予以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将被执行人黄勇里、黄加春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住宅(业务件号:权×××××8) 三、原查封案号为(2017)川0191执保426号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