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7民初1644号
原告:田维本,男,土家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陈立,男,土家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支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解放街。
负责人:罗勇,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本诉被告陈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田维本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维本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田维本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芳
人民陪审员 田红琴
人民陪审员 冉 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