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4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维东,男,193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前,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翠兰,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彬,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李维东因与被上诉人谢翠兰、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维东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维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小丽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魏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芋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