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豫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西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董玉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俊楠,女,汉族,1991年10月25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在执行林州市豫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曹俊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俊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俊楠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949.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朝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