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02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联文,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陈清良,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本院执行苏联文与陈清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川030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4日,苏联文与陈清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0302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牟高泉
审判员 余运河
审判员 郭礼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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