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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2执6号之二

苏联文与陈清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联文;陈清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02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联文,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陈清良,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本院执行苏联文与陈清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川030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4日,苏联文与陈清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0302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牟高泉

审判员  余运河

审判员  郭礼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龙

书记员林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