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241号
原告:孙素兰,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淮安市顺河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淮安区顺河镇人民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甘义伦,该校校长。 原告孙素兰与被告淮安市顺河镇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素兰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素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孙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孙素兰负担。
审判员 丁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