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运谋,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运谋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运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满运谋与被害人满某系同事关系,2018年7月份,被告人满运谋使用其微信账户(微信号:×××)绑定满某的银行卡(卡号:62×××95),其于2018年9月28日在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该微信号将被害人银行卡内9000元人民币转账到其个人另一个微信账号(微信号:×××),再将该笔款提现到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后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满运谋于2018年10月7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满运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运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满运谋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满运谋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满运谋没有异议并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拘材料、逮捕材料、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满运谋基本材料;到案经过;提解某、满运谋讯问笔录及辨认材料;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满某询问笔录及辨认;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起痕迹物品登记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赖某询问笔录、李某询问笔录、熊桃林询问笔录、满某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银行卡流水清单;光盘2张。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法庭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运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案件查明事实相符,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惟其指控被告人是累犯仅有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佐证而缺少刑事判决书,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是累犯,但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满运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人满运谋退赔被害人满某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叶仕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秋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