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953号
原告:林联程,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柘爽,男,1989年9月出生。
被告:唐雪梅,女,1991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林联程与被告柘爽、唐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林联程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联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联程撤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计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联程负担。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