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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2953号

林联程与柘爽、唐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联程;柘爽;唐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953号

原告:林联程,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柘爽,男,1989年9月出生。

被告:唐雪梅,女,1991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林联程与被告柘爽、唐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林联程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联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联程撤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计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联程负担。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