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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财保501号

石钰、刘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石钰;刘剑;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501号申请人石钰,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刘剑,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刘洋,女,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石钰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70727.6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剑、刘洋银行存款8570727.64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